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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燃气管道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公司-初稿快

发布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前言:土地复垦方案
石家庄燃气管道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公司-初稿快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可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2011)。

第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提出方案评审申请。收到方案评审申请后,负责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派遣有关人员参会,负责汇报和答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派遣有关人员列席。通过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出具评审意见。未通过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需修改完善后重新评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终审查。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30日内,将土地复垦方案报送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和施工(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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