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土地复垦方案
挖沙取土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公司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审查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可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2011)。
第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提出方案评审申请。收到方案评审申请后,负责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派遣有关人员参会,负责汇报和答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派遣有关人员列席。通过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出具评审意见。未通过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需修改完善后重新评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终审查。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