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水土保持方案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档案,明
确事件发生的地点、情况、危害及有关发现或举报情况等。
第十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收到举报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
现场监督工作,制止违法行为,并对正在发生的严重水土流失危害进行处理。
从发现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到组织人员到现场不得超过 24 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原则上不超过
3 天。
第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检查后,如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要在 24 小时内
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制止违法
行为,并责令停工整改。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发现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 7 日后,仍不能有效制止,水土流失危害还在扩大
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水土保持法》有关处罚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程序要规范,要提前告知相关责任单位或
责任人,整改意见要以正式公文发送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查处违法事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