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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及上会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前言:水资源论证
河北省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及上会

河北省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及上会


河北易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咨询:

1、水资源论证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上会)

3、水土保持监测

4、水土保持验收(报告书、报告表)

河北易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各类机构、企业及个人提供编制水资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商业建议书、项目申请书,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报告、表)水土保持监测与验收等各种工程规划服务的公司,业务涉及全国,熟悉等相关部门办事程序的咨询工程师、技术人员组成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科学、有效的工程咨询服务保证质量,信守合同,讲求信誉,遵守职业道德,负责为委托方保守秘密,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全力做好各项咨询工作。凭借的技术,高端的品质,诚信的经营 和不断创新的精神公司发展迅速。在发展的同时公司不忘不断总结不断优化为客户的服务,和一如既往的热情赢得了新老客户的极高评价及青睐。我们熟悉各种流程环节,可快速、*的为您提供服务.

第九条【规划衔接】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与地下水相关的其他规划应当与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论证】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调查评价】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人民*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可以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超采区分类管理】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逐步关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削减地下取水量。

第十三条【地下水限制开发】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已经开发的,当地县(市、区)人民*应当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制定削减开采计划,逐步封停取用地下水设施。

第十四条【双控制度】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计划制定和调整】省、设区的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制定并向下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下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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